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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途中发病死亡不能认定工亡
作者:001 日期:2013-02-05 浏览

  石某系某公司职工。2011年11月17日下午13时45分左右,石某在上班途中突发脑出血,立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亡后1个月内,所在单位未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工亡。石某近亲属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石某的死亡是否符合认定工亡的条件?能否为石某申报工亡?

  劳动仲裁部门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7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工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本案中,石某的近亲属可以在石某死亡后1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亡认定申请。但是,石某虽是在上下班途中死亡,但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石某虽是突发疾病死亡,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仅仅是发生在上班途中。因此,石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认定为因工死亡的条件。